在著作权法理论中。“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为侵权行为。这类型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是间接的。因此其也被称为“间接侵权”。
一、间接侵权的概念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权利,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间接侵权的类型
间接侵权的类型分为“引诱侵权”与“帮助侵权”。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有出现“间接侵权”或“引诱侵权”、“帮助侵权”之类的用词,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这实际上是将《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解释为包括间接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网络环境中的间接侵权
“网络间接侵权”一般主要发生在中间商身上。比如,提供链接方便广大网民下载某一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资源,网民下载了就是直接侵权,提供网络链接的就是间接侵权。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受网络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特定行为,但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提供实质性帮助,以及特定情况下“直接侵权”的准备或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链接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存在软件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
(2)软件供应商对于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教唆、引诱或实质性帮助作用。
(3)软件提供商存在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这实际上等同于同侵权行为,下载链接的人与提供连接的中间商形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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