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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判定方法(一)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9232日期 : 2022-03-21
一.现有设计抗辩的含义
 
现有设计抗辩与外观设计先用权抗辩都属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外观设计不侵权抗辩。简要而论,其含义是指,就算被诉产品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要被诉产品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使用在先的外观设计,就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当然也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分别而论,不论被诉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要被告证明了被诉产品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就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当然也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也被称为现有设计抗辩。

 
如果被诉产品外观设计确定没有落入原告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情况下被告没有必要进行现有设计抗辩,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对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进行审理。被告证明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先于原告的专利权申请日合法使用,从而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称为外观设计在先使用抗辩。
 
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现有设计抗辩的规定
 
《专利法》第67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2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设计。”第19条第1款规定:“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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