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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邻接权(一)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9497日期 : 2021-03-09
       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组织权都是传统的邻接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邻接权只包括这三类权利。许多的国家都会根据自己本国国情,将其他一些具有价值、需要保护,但“独创性”不足的劳动成果纳入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这三种传统的邻接权之外,还创设了另一种邻接权——版权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保护期权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权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该权利即为出版者享有的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是指对于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虽然说出版社的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但如果放任其他出版社在出版相同作品特别是已过保护器的作品时随意使用版式设计,对于设计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特别设立芭莎男士设计权已对出版社的这种劳动成果进行保护。但版式毕竟是有限的,出版界常常用的版式本身是可以穷尽的,如果对于版式设计的保护过于宽泛,则将会影响出版业的发展,因此只能将版式设计权理解为对同一本出版物,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进行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复制。


 
       需要注意的是,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曾经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装帧设计是指对出版物外观的装饰设计,如封面的色彩、图形等。但许多装帧设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出版物因销量较大而变得知名,其装帧设计还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并无必要另设一项邻接权对其加以保护。因此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只规定了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的专有权,而没有规定其对装帧设计的专有权,
 

       ——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 
 
       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比如《西班牙知识产权法》规定:已不再受保护的作品的出版者享有许可复制权、发行和向公众传播该版本作品的专有权利,条件是该版本可以通过字体设计、排版或者其他编辑上的特征得以识别。保护期为从出版之后下一年起算的25年。
 
       英国1996年的《版权与相关权条例》规定:在未出版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以及电影版权保护期届满之后,以发行、出租、出借作品复制件。电子传输、公开表演、展览和广播方式首次出版该作品的人享有25年的专有权利。
 
       上述国家规定了对版本的邻接权与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版式的设计权都是基于保护出版者或者编辑者劳动的相同考虑,但在法律规则上仍然有很大的区别:上述版本的邻接权只能基于出版或编辑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而产生,而我国的版式设计并无此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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