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罗马公约》第3条规定:表演者特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相关人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什么?
表演者权的主体有: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艺术作品的人。很显然,只有表演作品的人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才能享有作为邻接权之一的表演者权。
需要注意的是:
1.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至于作品是否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甚至作品是否曾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都在所不论。
2.如果被“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从事“表演”活动的人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也就不能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什么?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指表演活动,也就是表演者根据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和阐释,以自己的声音、动作、表情或者借助乐器等道具表现作品的内容。
如果表演者多次进行了表演,则无论每次表演的内容是否相同,表演者队每一次的表演都享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的内容有哪些?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即演员、歌手享有在其表演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类似于作者的署名权。
保护期: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指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在表演中的形象加以歪曲和篡改,防止对表演者的声誉和声望的损害。
保护期: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3.现场直播权
指表演者许可他人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等技术手段,对其表演活动进行现场直播。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对其表演活动进行现场直播。现场直播的形式既包括无线广播、有线传播、网络直播,也包括其他任何使不在现场的人能够实时看到或者听到表演活动的技术形式,如使用扬声器将演唱者在音乐厅中的演唱送到音乐厅外的现场,使不在现场的公众听到现场的表演。“如果表演者无法阻止他人对其表演活动进行现场直播,势必会导致大量观众或听众选择在表演场所之外的地方收看或收听现场直播,而表演者无法得到任何经济补偿,从而严重损害表演者的经济利益”。
保护期:现场直播的权利,是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
4.首次固定权
指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对其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对表演者的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对表演活动加以录音、录像,实际上是对表演活动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行为,是日后进一步以播放等方式利用表演活动的前提,对表演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比如演唱会门票背后一般都印有“禁止录音、录像”字样,其法律依据之一就是表演者的“首次固定的权利”。
保护期:首次固定的权利,是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
5.复制、发行权
指表演者许可他人对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复制、发行。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复制,是指将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再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通过销售或赠与等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保护期:复制、发行的权利,是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
6.信息网络传播权
指表演者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表演,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听到或者看到该表演。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交互式传播,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听到或者看到该表演;而现场直播或现场观看,是非交互式传播,公众只能在表演活动组织方选定的时间(现场直播)或者地点(现场观看)听到或看到表演。
保护期: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