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亦称著作权主体)就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自然人与法人、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对于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做以下分类:
——作者作为著作权人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是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创作作品的作者当然也享有对作品完整的著作权。
但是“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主体),除了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1.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中“人身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与受让著作财产权的人均可以被称为“著作权人”。
2.在特定情况下,作者并不享有有限的著作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所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人和继承取得著作权的人
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人:是指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就已取得了著作权的人。除了创作者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权以外,其他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合同约定也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权。再如,如果在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那么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委托人就原始取得了著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不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因为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著作权的受让人和受赠人也只能受让和受赠著作财产权。
但是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明确表示过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赠的,由作品原价的合法所有人行使。由此可见,发表权与其他著作人身权相比,有着强烈的著作财产权性质。
这是因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该作品在保护其内不得发表。这正好说明了发表权并没有转移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手中,否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而非作者生前的意志决定是否发表作品了。
——国内著作权人和国外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或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享有著作权,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能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是: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根据《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受到保护。由于中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首先出版,无论该外国人是否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是否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有惯常居所,其作品都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中国受到保护,同时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也应当对其提供保护。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