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著作权制度在当代律法中也是举足轻重的。但是你知道我们的著作权制度是如何发展才达到今天这么相对成熟的程度吗?
其实与其他财产权相比较,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是非常短暂的。从发展过程来看的话,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也只经历了两个阶段而已。接下来就让小编为你一一解读吧~
一、特许出版时期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权力一定代表保护着某种利益。法律之所以要创设著作权这种新型民事权利,也是基于某种特定利益需要受到保护的现实。
在封建社会后期,造纸术和印刷术的普及导致出版行业空前的繁荣,出版商们也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与逐渐提高的政治地位,甚至能够影响到政府的决策;另一方面,因为印刷成本的降低又使许多小书商盗印书籍等变得极其容易,从而威胁到了书商们的利益。出于保护自身利益,书商们要求政府给予他们保护,而政府也为了书籍审查,言论控制和稳定税收的需求,也愿意与这些出版商们合作,赋予他们出版书籍的垄断权,出版商们也根据政府要求拒绝出版对政府不利的书籍。这就是著作权制度的前身——特许出版权。
需要注意的是:
特许出版权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因为它只是一种封建政府授予的出版特权,是一种公权力的体现;而且能够获得特许权的只能是出版商,并不是作者。
而现在意义上的著作权绝对不是出版商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出版商只能基于作者的许可而获得复制和发行作品的权利。
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
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取代封建统治者而登上了政治舞台。能够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分子的地位也逐渐提高,他们也开始努力为自己而谋求经济利益。而政府也意识到保障作者的权利才能够鼓励和刺激他们进行创作。在这样的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才开始产生。
英国1688年资产阶级革命后,规定特许出版权的《许可方案》失效,出版商们改变了策略,:转而争取使作者获得权力。因为作者往往会将其权力转让给出版商,所以一旦法律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力,出版商也就能从中受益。这一策略取得了成功,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一部以保护作者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史称《安娜女王法》(也叫做《安妮法》)。
《安娜女王法》一方面将保护的重点从出版商转向了作者,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印刷、复制和发行权,并明确指出了该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另一方面又规定了14年的保护期,从而确立了以作者权利为主体,已复制发行权为核心,辅之以法定保护期的现代版权制度雏形。
《安娜女王法》赋予了作者的专有权利与封建时代的特许出版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特许出版权只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而《安娜女王法》将作者的利益放到了第一位。同时,特许出版权是由封建统治者特别授予的,是其单方面的决定,出版商不能够随意转让被授予的印刷权、出版特权。因此,特许出版权是带有公权性质的。而《安娜女王法》为作者规定了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而自由行使和转让的财产权,是典型的私权。正因为如此,《安娜女王法》也被公认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