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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六)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5259日期 : 2021-03-19

      为实现现有技术或现有抗辩

  
    “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任何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方案和设计,即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在对发明专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由于可供技术员检索的文献在数量上总是少于申请日之前世界上的所有公开文献,审查员不可能检索到所有的现有技术同时对于仅仅通过公开使用方式为公众所知晓的技术,审查员更是难以知晓。所以在现实中总会有一部分发明专利因属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而不符合授权条件。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被错误授权的可能性更大。
 



       在专利权人就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或要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自然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法院和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酌情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待无效程序的结果。而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还可以提出诉讼,并在不服一审的情况下上诉。因此,无效程序可能持续较长时间,这对于被控侵权人是不利的。
 
       为此《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在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的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行为。允许被控侵权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以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活现有设计作为抗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都属于现有技术。
 
      (2)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属于现有设计。

 
       这就意味着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在相关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是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熟知的设计或技术,或者是与之无实质性差异的技术或设计,则其可以直接以此作为侵权的抗辩,而不被选择请求宣告相关专利无效。法院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采信被控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即被控侵权人实施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就可以直接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从而大大节约解决纠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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