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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侵权纠纷”具体案件中的“设计空间”的适用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3113日期 : 2021-12-3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具体案件中,如果出现了被诉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相似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做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就会主张被诉产品构成“近似”侵权。而被告一般都会主张没有达到专利法规定的“近似”,因而不构成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得考虑涉案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分辨能力的大小,即能否对被诉产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细节区别予以关注。如果能关注到两者的细节区别,则两者不构成“近似”的可能性就大,进而不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大。相反,如果不能对两者的细节区别予以关注,则两者构成“近似”进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大。此时,法官可以主动引入“设计空间”的概念,最起码应该容许当事人引入“设计空间”的概念来考察或者判定“一般消费者”的分辨能力的大小。因为只要能够判定“设计空间”的大小,就能判定“一般消费者”的分辨能力的大小,而且与“一般消费者”的分辨力的大小相比,“设计空间”的大小上个更易用证据证明的命题。
 


       因为只要举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之前的该种产品的相差很大的两个以上外观设计,就能充分证明该产品的“设计空间”大。而要证明该种产品的“设计空间”小,则相应很难。因此应该把“设计空间”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设计空间”大又或者否定“设计空间”小的一方。如果其举证不能,就推定该产品的“设计空间”小。
 
       因此法官应该把“设计空间”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原告,并将举证途径及判定规定向原告进行充分释明。即如果原告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两个以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出现的,相差很大得该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就可以认定该产品的“设计空间”大,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分辨力小,他们就不易注意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细节区别。相反,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举不出,则推定该产品的“设计空间”小,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就能注意到被诉产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细小区别。
 
       这样,“设计空间”概念的适用就有了可实际操作的方法和判断标准。对于外观设计的相似侵权判定这一难题的解决,有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角度和进路。
     
       如果您对以上所述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免费在线咨询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的专业顾问到您公司详谈,我们将会为您提供热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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