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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侵权纠纷中“设计空间”的含义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1243日期 : 2021-12-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对于设计空间的产品领域而言,由于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较高,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形式多样、风格迥异、呈彩纷呈,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就更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相反,在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存在较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既可能由大变小,也可能由小变大。因此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考量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需要以专利申请日时的状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报的该判决中关于“设计空间”的核心观点为:“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点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对于“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领域而言,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更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在“设计空间”小的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但是对何为“设计空间”或者如何判断某一产品所属领域的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也没有进一步述及。该判决的“设计空间”越大“一般消费者”分辨力越小的观点与《侵犯专利纠纷案件解释(二)》是一致的。但该判决是关于判定涉案专利是否该被无效的,因此其针对的“设计空间”大小的时间点,是以被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日为准,关注的是申请日之前的“设计空间”对“一般消费者”分辨能力的影响。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是关于侵权判定的,因此其针对的“设计空间”大小的时间点是被诉侵权发生之日,针对的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设计空间”对“一般消费者”分辨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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