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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1)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7197日期 : 2021-08-26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具体而言: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无差异,则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同;
 
       (2)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完全不相同,但是没有明显区别的,则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
 

       (3)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同,且有明显区别的,则应当认定两者不相同也不近似。
 
       (一)概述
 
         该规定源自《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11条。这一条款表明,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两个步骤:
 
         1.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无差异,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不存在差异,可以直接得出构成侵权行为的结论,这相当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想听侵权行为;
 
         2.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即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还要继续判断是否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带来实质性差异,如果回答是否定的,仍可以得出构成侵权行为的结论,这相当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等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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