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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一般消费者”是什么意思?(2)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7954日期 : 2021-08-12
一.概述
 
2006年《审查指南》吸纳了2004年《审查指南公报》的修改内容,认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时,应当基于被比对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不同类别的被比设计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作为某类外观设计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1)对被比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额定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指出了一般消费者虽然说虚拟的主体,但对于不同的外观设计,其对应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水平应有所区别。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加了类似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为与此相适应,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认为一般消费者不仅应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有赏识性的了解,还应对“其常用设计说法”有常识性的了解,再次提高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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