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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据相同或相似标准来判断外观专利是否侵权?(2)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8520日期 : 2021-07-29
       一.混淆标准的弊端
 
      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类型化的案件使人们开始从理论层面反思想混淆式的弊端和不足,这套传统的判定模式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一)背离了外观设计制度设立的目的


 
       诚然,有些样式新颖,造型独特的外观设计,在其获得第二含义后,可能会对其附着产品的来源起到一定标示性作用,但就商标法保护商誉和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外观设计并非仅仅是为了上述目的而存在的,其保护更多的是一种设计上的创新,这种创新与设计附着的产品密切相关。更重要的是,外观设计并非仅限于对产品的来源进行标识,其主要功能包括两点:一是在美感上取悦于使用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二是对产品的实用性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些并非是商标所被要求完成的功能,更何况,大多数的外观设计已经过于繁杂,不适宜用作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
 
       此外,尽管目前国际上对外观设计采取的保护模式并不统一,但无论是采用专利法保护、版权保护,抑或二者的双重保护,其所保护的都是人类在知识领域的创新活动,并没有一个国家或组织将其归在商标或地理标志这类鉴别性功能的保护范畴。
 
       我国《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时,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平面印刷品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原因之一为“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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