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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权是否混淆?(二)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0690日期 : 2021-04-15
       其通过文字、发音、图形表达的含义以及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
 
       在进行混淆判断时,原、被告的商标文字、发音和土星本身的近似度也十分重要,但其表达的含义和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也很关键。在进行商标比对时之所以应遵循“隔离观察”得方法,正是因为它还原了消费者购物时的实际状态。在进行“隔离观察”时,原、被告的商标是否表达了相似的含义,从而给消费者留下了相似的印象,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即使双方的商标中的文字、读音和图形存在相当差异,只要被告的商标瞬间激活了消费者对原告的商标的大致记忆,并误认为是一回事,混淆就会发生。
 
       与之相反,既时双方的商标中的文字、发音和图形中的组成要素在客观上存在相关程度的近似,但给消费者留下了差异较大的印象,以至于被告的商标无法使得消费者调出脑海中留存的对原告的商标的印记,或能使消费者清晰地分辨,则混淆并未发生。

 
       当相关商品或服务价格不高,是需要消费者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购买决定的商品或服务时,涉案商标给消费者留下的第一印象更为重要。
 
       商品或服务间的类似程度
 
       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或服务
  
       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能作为判断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不能作为依据。
 
       同时,当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非常近似,特别是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时,即使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间的类似度相对较低,该商品也可能被认为与在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似。这一点在侵权诉讼中同样的适用。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因原告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可以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则无须再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进行“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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