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过改进的发明创造?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在创作,在保持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赌场性要求的新表达,可以形成所谓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规则可以概括为“双重权利、双重许可”,即演绎作品同时包含了原作者和演绎者的“独创性”成果,存在着原作者和演绎者的双重权利结构,他人对演绎作品的利用,应当经过原作者和演绎者的双重许可”。该原理对于经过改进的发明创造也同样适用。
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后形成的新技术方案,在符合其他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即使他人对现有技术方案仍享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法也允许改进者(或在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由其单位)申请并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成为新技术方案的专利权人,以鼓励更多的人进行技术创新。只是在现有技术方案仍受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改进者对新技术方案获得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只能排斥他人未经许可对该新技术方案的使用。
改进者(专利权人)如需自己实施该专利,应当取得现有技术方案的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改进者不能以自己已获得专利权为由,称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比如一位画家在将一部小说绘制成连环画之后,不能以自己的连环画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为由,自信出版或通过网络传播该连环画,而必须经过小说著作权人的许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对此明确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专利设计落入在线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对于外观设计而言,由于外观设计并不是技术方案,而是对产品的外观有美感的设计,所以专利法并不鼓励将他人在先外观设计做些修改后另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第23条第3款对此也做出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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