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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外观专利?(二)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1152日期 : 2021-11-25
       (一)共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含义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2条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根据该项规定,被诉侵权人之间分工合作,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帮助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教唆侵犯外观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1条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件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了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民法中所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该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民法典及专利法规定的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了专利权,还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该诱导者的行为构成《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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