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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审查(8)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18404日期 : 2021-07-23
GUI保护范围的界定
 
       (一)矫正审查授权标准
 
        作为保护的第一关,审查部门最先意识到GUI不同于其他客体的特殊性,虽然没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明确,但梳理“第68号令”实施以来的申请实例,仍然可以看出审查政策明显的调整,这不仅有助于设计者改进申请策略,也有利于后续对GUI的实质保护。
 

 
       (1)专利名称。如前文所述,虽然在公开出版物中明确要求GUI申请要有具体的产品名称,但实践中审查部门似乎放松了上述要求,授权实例中不乏“带图形用户界面的通信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移动终端”的专利,甚至出现了“用于计算机的图形用户界面”这样以GUI为主语的名称,名称上位化的趋势无疑有助于淡化产品类别对保护范围带来的限制。
 
       (2)硬件表示形式。虽然仍然不允许以虚实结合的形式表现设计要点,但不再要求必须还原了硬件的具体细节,只需勾勒出其轮廓即可。相应的,申请人也会利用简要说明来充分利用“第68号令”规定的有利影响,例如“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硬件是惯常设计”。
 
       (3)视图提交要求。第“68号令”颁行伊始,设计人需要提交六面视图,其中大多数视图反映的其实只是硬件产品的物理外观;但之后的申请似乎放松了要求,不需要提交六面视图,尤其是无须完整的再现硬件产品,且只需要在某一视图中显示出有硬件产品即可,使用状态可仅显示GUI。
 
        由上述一系列变化不难看出,随着审查政策的调整,GUI作为保护客体的地位越发明显起来,这也为侵权诉讼中确定保护范围和设计比对提供了更合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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