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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1)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9437日期 : 2021-07-15
种类相同或相近,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一.概述
 
       2010年1月1日,《专利法》实施仅2个月后,《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一)》正式施行,该解释首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进行了专章制度,填补了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的法律空白,结束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对于行政部门规章的依赖。
 
       其中第8条确立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中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9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近似。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例如在弓箭国际与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中,弓箭国际拥有名称为“餐具用贴纸(14)”的外观设计抓你,专利图形主视图显示:由多个无规则摆放的苹果组成,苹果颜色呈淡黄绿色,请求保护色彩。被诉侵权是印有相同形状图案的杯子,只是其中苹果的颜色为绿色。弓箭国际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系油墨印刷行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外观设计应当以产品为依托,不能脱离产品独立存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附着在产品载体上,所以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和产品一起保护。涉案专利产品是“餐具用贴纸”,其用途是美化和装饰餐具,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杯子,其用途是存放饮料或食物等,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的图案,但该图案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杯子单独唱你在,不具有独立地产品形态,也不能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因此,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弓箭国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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