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和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外。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主要是对产品外观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的新的设计,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结构都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因此,通常情况下产品的大小、材料以及内部结构不能用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产品的大小
我国《专利法》成立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及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其核心价值是鼓励创新。创新才是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保护的实质。
外观设计的创新体现在其与同一产品在先设计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的设计差异体现了设计人的独创性劳动,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实质。显然,采取相同外观,仅改变产品尺寸通常不需要独创性的劳动,此种设计上的变化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的对象,因此,产品大小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排除。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品大小的改变对产品的整体外观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此时产品的大小差异也应被视为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素。这是因为产品外观与旧有外观呈现出的显著性差异体现了创新的要求。如果改变产品大小需要付出对整个产品产生显著差异的劳动,则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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