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超过700人在线咨询,点击这里  免费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百科 > 专利 >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一)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一)
来源 : 恒和大知识产权阅读量 : 27925日期 : 2021-03-18

     《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5种情形。这5种情形在表面看来,都是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但基于特定的立法政策,《专利法》规定这些行为并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此外,《专利法》第62条还规定了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实际上承认实施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也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这些规定形成了对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

 
      专利权用尽(亦称专利权穷竭),是指对于经专利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



    “专利权”原理是:专利产品本身是有体物,合法购得产品者对其享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有权加以使用或以销售或许诺销售的方式对其加以处分。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受到专利权人销售权的控制。如果专利产品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和许诺销售行为还受到专利权人使用权和许诺销售权的控制,必须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对购得的专利产品进行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在表面上就会引起所有权人和专利权人的权利冲突。
 
       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行为可以导致专利权“用尽”:
 

       1.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包括专利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制造或进口的专利权产品被售出,以及专利人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售出。

 

       2.专利权人虽然没有直接许可制造或出售专利产品,但他人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或出售是依法进行的。

 
       在《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用尽”是指“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是存在争议的。如果承认了专利权在世界范围内用尽,即使该专利权人在所有国家都已经申请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只要其在一国已经许可销售其专利产品,就无法组织购买者将其进口到其他国家转售。如果认为专利权只在销售国用尽,则将专利产品从销售国进口到其他国家进行销售,则将在进口国构成专利权。
 
       于是2008年修订《专利法》时,考虑到我国的产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依赖于国外技术和残品及其零件的引进,明确规定了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合法售出后,进口该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等于承认了“专利权用尽”的范围应当是“国际用尽”。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中的“国际用尽”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进口权并不矛盾。
 
       如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十分重要,其直接与自身的利益挂钩。如果您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可免费在线咨询我们的专利权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公司详谈,我们的知识产权顾问将为您提供热情的服务!

在线客服

如有疑问,可免费在线咨询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公司详谈,我们的服务人员将热情为您服务!

相关文章推荐
代理人推荐
  • 林大超

    专利部经理

    毕业于鞍山师范学院教育专业,沈阳空军训练基地无线电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十余年,具有...

  • 孟立国

    资深专利工程师

    投身知识产权领域10余年,精通专利代理各项业务,具有丰富的国内外专利代理经验,代理过...

  • 张岩

    资深知识产权代理人

    天猫,京东等线上知识产权侵权与维权处理。商标专利权取得与维护,不正当竞争和疑难案...

合作客户
专利服务 商标服务 版权服务 其他服务 马上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