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外观设计时,应当综合考虑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所显示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设计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图片或者照片中每个视图所显示的所有设计特征均应予以考虑,不能仅考虑部分设计特征而忽略其他设计特征。
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体现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现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工业产品的外观,故其保护范围依据为图片或照片;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文件是“文字版”的,有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在其侵权对比中,涉及的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技术特征的划分、说明书的理解等,无论涉案专利有何不同,其基本的比对原则和步骤是统一的。由于图片的比对更多是由抽象的视觉效果和主观感受决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一直以来缺乏类似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较为定型的比对方式,诉讼实践中各种比对方式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从外观设计的本质出发,对其基本的比对原则进行明确。
本条意在强调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时的整体原则,即反映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所有设计内容均应纳入保护的范围,不应该忽略任何一设计特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整体比对原则与后续侵权判定步骤、侵权判定方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每个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差异多大,其均应那屋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而不应该自动忽略。
具体而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以正投影视图、立体图、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等确定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内容,即除了用于表示产品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的参考图之外,所有视图均应用于确定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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